Beam Time 申請

為確保 beam time 使用效率,申請者應提供完整之計畫目標與執行步驟,由設施發展維護團隊(汪治平、朱旭新)與科技部指定代表成立之開放服務委員會進行審查,核可後取得 beam time 服務。其程序如下:

  1. 第一階段計畫提案:
    計畫提案應包含實驗目標、理論估算、實驗設計、可能遭遇之困難與解決方法。實驗目標應包括可行性、重要性評估和使用本設施所帶來的優勢;理論估算應對預期之結果給予數量級之估計,或引用文獻佐證;實驗設計應包含主要實驗技術之說明、實驗條件之控制,以及偵測系統之規劃。
  2. 第二階段詳細執行計畫:
    提案者通過第一階段審查後,應與設施發展和維護團隊進行討論,提出第二階段之詳細執行計畫。其內容應包含以下項目:

    • 與現有設施相容之實驗架設規劃
      包含按比例繪製之設計圖、實驗參數控制之範圍、診斷工具動態範圍與解析度估算等。
    • 執行步驟與時間表
      包含由架設、測試、到資料擷取之各步驟,以及預期時間表,並推演各種可能發生的情況及處理方案。
    • 待取資料之細節與理論預測。
      執行計畫應預先擬定待變動之實驗參數範圍,以及對應所須擷取的實驗數據,並依物理原理預先估計數據隨參數變動的反應,以確保執行過程中能取得充分之數據。
  3. 第三階段勤前教育訓練:
    第二階段執行計畫通過審查後,設施發展和維護團隊將依時間順序或提案者之意願排定 beam time,並通知使用者在 beam time 開始之前召集參與實驗之人員接受高功率雷射實驗基本訓練。如果以實習生方式參與訓練,時間不記入 beam time,如果提供全時專屬訓練的服務,則記入 beam time。
  4. 第四階段使用者進駐:
    使用者依公告時間進駐實驗。